襄阳男子董某将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获刑
日期: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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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男子董某将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获刑近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用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的襄阳男子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嫌疑人董某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含碘食盐,他2015年3月从湖北应城购买工业盐15吨,充当食盐销售给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某酱品厂腌菜。同年7月19日凌晨,襄阳市盐务局、襄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过6小时的艰苦跟踪,在该酱品厂两处加工场地查获董某再次购买并销售的工业盐25吨,董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9月16日,董某公安机关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9日,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董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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