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襄阳孝感制售假盐团伙七名主犯获刑
日期:2016-11-16 作者: 本站编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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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跨襄阳、孝感两地,用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制售假冒食盐的团伙案七名主犯艾某等,分别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是襄阳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盐业市场过程中,通过追查查获的假盐案件线索,会同襄州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历时3个月的缜密侦察和艰苦侦办,端掉的集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于一体的跨区制售假盐团伙案。该案也是襄阳市盐务局自成立25年来,办理的因涉盐违法被判罚人数最多的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至7月期间,被告人襄阳艾某先后多次从孝感应城购进假冒“云鹤”牌小包装食盐25吨,除自行销售给某超市5吨外,通过朱某销售给襄州区交通路、牛首镇、枣阳市琚湾镇等地多家超市、副食店20吨。2015年7月28日,艾某又从孝感应城余某、许某、余某的假冒食盐生产窝点购买6吨假盐返回襄阳途中时,被襄阳市盐务局、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含碘食盐,仍然非法经销无碘盐29吨,其中6吨未遂;朱某代艾某销售18吨;褚某、陈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艾某行为违法,仍为其提供运输、介绍服务。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孝感应城余某、许某、余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购置设备,假冒“云鹤”牌商标,生产不含碘食用盐11.2吨。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分别判处上述七人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七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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