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制售假冒小袋盐案在汉川审结
日期:2016-02-18 作者: 本站编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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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以(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441号《刑事判决书》,对因制售假冒小袋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进行了判决。判处该案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从犯李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黄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曹某某经营的应城市强兴精细化工厂购买工业盐;从被告人黄某某手中购买假冒的“云鹤牌”食盐包装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物流从广东将该“云鹤牌”包装袋发送到武汉,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刘某某雇请,用货车多次将该“云鹤牌”包装袋运输到被告人刘某某在应城市郎君镇吴彭村的一废弃塑料加工厂内,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工业盐用假冒的“云鹤牌”食盐包装袋包装,然后销往周边县市的个体经营户。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的假冒食盐共计13.256吨,涉案价值46855元,经湖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案是由汉川市盐务管理局于2013年6月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线索,经立案、调查,掌握确凿证据事实后,移交汉川市公安机关。该案涉及武汉、随州、天门、襄阳、广州等地,调查取证耗时长、难度大,孝感市盐务管理局与汉川市盐务管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为案件侦办做了大量工作。该案的宣判,极大的震慑了涉盐违法犯罪分子,对净化食盐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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