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心要义
二、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摘要
三、盐业热点话题问答
四、涉盐违法案例解析
五、联系我们
一、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心要义
“四改革”: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四完善”: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二、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三、盐业热点话题问答
1问:目前湖北食盐市场安全由谁维护和监管?
答:
1、省经信委是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省食药局负责依法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省物价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省卫计委负责制定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人群碘营养状况;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专项资金和边远贫困地区供应补贴专项资金;省工商局负责涉及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登记管理;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2、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监督实施国家关于食盐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指导全省食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完善监管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制贩假食盐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省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等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措施:与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合作备忘录》。合作目标: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信息收集和认定鉴定为支撑,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建立“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责任明确、协作紧密”的联防、联控、联打合作机制,严厉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合作内容和方法:一是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二是建立案件查办配合机制。三是建立网络舆情互通监测机制。四是建立联络员机制。五是严格信息公开。
2问:有人开着面包车卖盐,18元一箱的价格,是真盐吗?敢不敢购买?
答:要慎重。一是流动商贩售卖的食盐无法证明其货品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且由于流动商贩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关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二是18元一箱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零售价,没有合理利润保障的商品是无法保证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
3问:我想零售食盐,应该从哪里购进?
答:《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16个市州分公司、85家县市分公司及城区批发部,合计101个批发单位,皆具备食盐批发资质。分别是: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及下属县市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4问:我从干菜市场购进或别人送货上门的食盐可以用来零售吗?
答:不可以。根据新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不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干菜市场和零散的送货人员明显不具备食盐定点批发资质。
5问:有盐厂的人联系我,让我代替他做食盐批发业务,是否符合现行政策?
答:这是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在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之前不能进行食盐批发业务,否则,将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涉盐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一
假借物流名义无证批发食盐,被告人王某、韩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2018年3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5月间,王某、韩某假借物流名义无证批发食盐案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食盐判处当事人王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当事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发生在2017年5月间,被告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的韩某以假冒物流名义无证批发食盐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入30吨小包装食盐,通过假配送将其食盐批发到临海镇、四明镇、千秋镇向当地商户批发部销售食盐,于2017年6月14日被射阳县盐务局查处。同年6月19日移送射阳县公安,2017年6月22日公安立案侦查。同年9月16日传唤了王某、韩某,同年9月17日王某、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3月14 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8】123号起诉,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2018】苏09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如上的判决。
案例解析二
2018年7月,赣州盐业发布消息称,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上饶分公司经理查某假借分公司名义,在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现已被江西警方抓捕归案。
依照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食盐销售”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件中的查某假借分公司名义,在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对这一违法行为他将面临严厉处罚!
根据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规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货值1万元以上的,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查某的这一违法行为除了面临被处以巨额罚款外,或许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明确提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及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重提醒
国家依旧对食盐实行专营许可,并未像普通商品一样放开,各类经营者,务必要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经营食盐,若违规、违法经营食盐将面临严厉处罚!
五、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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