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签订《关于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合作备忘录》
日期:2018-08-16 作者: 本站编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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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与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加强双方合作,严厉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信息收集和认定鉴定为支撑,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建立“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责任明确、协作紧密”的联防、联控、联打合作机制,严厉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为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201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打击危害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合作备忘录》,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约定:一是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湖北盐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违法线索,应主动向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局通报,并做好线索持续收集、研判和反馈。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相关案件线索,需要湖北盐业对线索核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应及时通报湖北盐业,湖北盐业应及时给予支持;涉及重大食盐质量安全线索需通报湖北盐业的,应通报湖北盐业,湖北盐业应做好保密和配合工作。二是建立案件查办配合机制。对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协助取证要求的案件,湖北盐业应及时组织工作专班,协助组织产品检验(鉴定)、排查线索、固定证据。对湖北盐业协助查办的案件,待查处完毕后由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局依法将查处结果向湖北盐业反馈。三是建立网络舆情互通监测机制。双方应加强各自职责内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网络舆情监测工作,按照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的舆情互通监测工作机制。四是建立联络员机制。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局、湖北盐业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线索转办、案件查办、舆情互通、交流等事项的沟通协调。联络员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通知对方。五是严格信息公开。双方合作交流信息予以保密,需对外公开的,应相互沟通,并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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