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钱良兵因在缺碘地区将不含碘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被告人钱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该案系我省盐业违法案件中对经销环节判刑首案。
12月24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也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被告人张继华、祝正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就此,当阳、远安假盐案圆满结案。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案件事发后也备受当地政府高度关注。侦办期间,宜昌盐务局得到了市、县公安局、食药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大力配合,多部门间的紧密协作、联合执法、证据互通、行刑衔接取得了明显成效。两起案件的最终宣判严厉打击了涉盐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维护了当地食盐市场的稳定,也为全区下一步办理类似案件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