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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礼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王某非法经营盐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审判,认为刘某、王某两被告以谋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盐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相互勾结,非法经营盐产品且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系共同犯罪,庭审中,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过表现,故对被告人刘某、王某酌情或从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6400元、赃物盐产品25吨上缴国库。
被告刘某系湖北省应城市三合镇人,2005年11月因非法经营盐产品被省盐务局天水分局处罚,2007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盐产品罚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被告王某,系礼县盐官镇新联村人,2007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盐产品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17日被礼县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2007年6月12日,被告刘某从湖北非法贩卖工业盐25吨送至礼县,后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将该盐运到礼县江口乡,以每吨1100元分别贩卖给王某某11吨、田某某9吨、赵某某5吨,作为食用盐销售。刘某非法获利2300元,王某非法获利4100元。 工业盐主要用于染色、肥皂、陶瓷、玻璃、氯碱、纯碱等工业,另外还可用作钢铁的热介质,建筑及溶雪。工业盐含有大量的亚硝酸钾、亚硝酸钠、碳酸钠及铅、砷、汞等对人体有害微量元素,长期食用会使人发生慢性中毒,人体摄入3克亚硝酸盐就会致人死亡。省盐务局陇南分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识别有无加碘盐应是广大消费者应有的生活常识,大家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损害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无碘盐、工业用盐等对大家有百害而无一益,希望广大群众千万不要食用无碘盐和工业用盐,及时举报销售、窝藏无碘盐摊贩,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陇南。 (摘自2008-05-13陇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