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05-12-01 20:27
湖北省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和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盐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盐务管理局及其所属各级盐务管理局局领导、纪检监察及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为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对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和错案,不断提高盐业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  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盐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盐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盐业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
       (五)盐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是否正
确,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公正;
       (六)盐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有发生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及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情况;
       (七)盐业行政执法和处罚规章制度及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办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和参与行政诉讼情况;
       (九)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和盐业法规、规章的宣传情况;
       (十)其他有关盐业行政执法情况。
       第五条  省盐务管理局将聘请有关人员为盐业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发给统一的《盐业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盐业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权持证对盐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盐业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应当于15日内给予口头或者书面回复。
       第六条  省盐务管理局及其所属各级盐务管理局开展盐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针对性的请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邀请盐业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听取对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进行自查评议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
       第八条 省盐务管理局每年根据需要,按照盐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阶段性或年度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及重大案件进行评议。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及其所属各级盐务管理局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热线执法监督评议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开展外部评议。外部评议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